《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
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并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并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于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至于代通知金,只適用于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
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
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二、簡單說,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代通知金只是勞動者在受到用人單位的辭退時,這里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性的補償金,作為勞動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我們也可以看出,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IE的一些補償項目,希望你在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