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時候,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了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監視居住。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辦案,這體現的也是對人權的尊重。那么,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么?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做個了解。
一、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方面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實行監視居住,需要犯罪嫌疑人符合特定條件,比如患有嚴重疾病、犯罪嫌疑人在懷孕階段等。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該在住所
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可以在
看守所執行。另外,公安機關決定采取監視居住的,要在一天之內通知到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