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許可證要聽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吊銷許可證要聽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
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
執行。
二、聽證會議程: 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
1、介紹參加聽證會各方面人員。
2、確定記錄人。
3、告知當事人或委托人有關的權力和義務。
4、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更換主持人。
5、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6、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8、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9、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最后的陳述。
10、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
11、將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
12、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后,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決定。
由此可見,吊銷許可證要聽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當中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對公司作出停產吊銷許可證或者是營業執照,以及罰款數額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而且聽證會面向當事人是無償的,但是被吊銷了許可證以后,要在三天之內提出要求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