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
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4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
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勞動監察機關應依據《勞動法》、《違反
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處。”
《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反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以及勞動
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
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
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以上就是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法律條文的相關資料,其實在進行工作之前,雙方最好是簽署勞動協議,這樣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
保險,不會讓雙方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中去,這樣也跟有利于雙方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