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務
合同中,兩位當事人都有權利對對方進行監督,我國法律規定,在發現一方不能夠履行
合同責任或債務的情況下,對方有權利
執行抗辯權,其中抗辯權又分為兩種,分別為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兩者有共性,但也有區別。那么,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不一樣呢?
一、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征
1、不安抗辯權適用于異時履行的雙務
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
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后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于單務
合同,不適用于同時履行的
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著重于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2、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并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
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
違約。3、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里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4、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
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權力的一方在
合同中負債先后順序不同,所使用的就分別屬于不同抗辯權。但共同點是同屬抗辯權,都發生在甲乙當事人雙方都負有債務的
合同中,且只要是滿足適應條件,當事人就能夠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