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造成
交通事故乘客受傷賠償該承擔什么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302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運人證明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惠票或經承運人同意,無票達成的旅客。綜上所述,如果旅客受傷是在運輸過程之中發生的,且旅客的受傷并非自身原因導致,亦并非旅客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受傷,承運人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應當怎樣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但凡因符合上述司法原則,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下,因傷情所導致的所有的合理范圍之內的賠償,承運人都應當支付一般的原則包括:
醫療費(醫藥費、檢查費甚至包括住院費)誤工費(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收入證明證明的日收入標準乘以合理的治療及修養期限所得)護理費(若旅客的傷情需要護理,則應擔支付護理費,該費用可以是直系親屬的誤工費,亦可以是聘請護工的費用)交通費(往返于
醫療機構及住所的費用)營養費(若
醫療機構給出加強營養的建議 則應當支付)如果同時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后續治療費等,相對傷情較為嚴重的情形的費用,則應當支付。
二、乘客在乘坐公交車的時候受傷,應該怎樣賠償?
1、從《
合同法》角度:受傷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除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本案中是橫穿馬路存在行人過錯,司機采取緊急避險且屬于職務行為,乘客本身無重大過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2、從《侵權法》角度:根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行人和司機都存在過錯,即都有責任的情況之下,兩者屬于共同侵權,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內部則按照
交通事故認定書過錯比例來承擔責任。所以我們在出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照交通規則行駛,不要茫目的去闖紅綠燈,這是對自已負責,也是對他人的安全負責任,如果在乘車的過程中遇到司機造成
交通事故乘客受傷賠償該承擔什么責任,該怎么樣賠償我們一定要了解,讓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