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規定,居間
合同中居間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
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二、居間人介入的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中,委托人或者
合同的相對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號的名稱的,居間人應當遵守委托人或者
合同相對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號名稱,意味著在
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不與相對方見面,其簽訂
合同的事務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責任。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為最終達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實現的,居間人在滿足委托人及
合同相對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號的名稱的同時,應保守在其居間活動中獲悉的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是居間人為保證居間人的收益權利的積極手段。《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約約定支付報酬!痹摋l規定居間人索取報酬的前提是“促成
合同的成立,”
合同未成立,居間人則無利益保證,《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