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代位繼承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制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本條實質上是用列舉方式對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作出的規定。根據列舉性法條的特點,本條并沒有關于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規定,所以繼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雖然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話,享有繼承權: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實踐中認定代位繼承,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制度。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情況,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在遺贈中也不會發生代位受遺贈。
2、代位繼承是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的一種繼承方式。
因此,代位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亊實為發生根據和前提條件的。
3、代位繼承是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制度。
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位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為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不能是旁系血親,也不能是長輩直系血親。
4、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份額的制度。
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
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
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
三、代位繼承應該的辦理程序
1、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若活著時)可以分得的
遺產份額。
2、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
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
3、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
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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