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離婚案件須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
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
房產的,應提交
房產證或購房
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
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
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
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二、單方面
起訴離婚要多久
人民法院現在審理民事案件一般都先使用簡易程序,若對方不同意
離婚,基本上都會在三個月之內結案(簡易程序的概念是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在司法實踐中每個法院的具體情況有一定的差異,有的法院判決不準許雙方
離婚的案件有時可能會在一個月內甚至一周內結案(例如上海部分法院的速裁庭審理的案件)。
若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中未能審結案件,可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審理,但一般情況下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就意味著法院準備判決
離婚,只是因為案情復雜,無法再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所以普通程序也不見得是壞事。
如果采用簡易程序的話,則在3個月內必須要作出判決結果。但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話,則時間就要長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審理之前或者審理的過程中,其實無法預先估計實際需要花費多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