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征為:(1)其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監督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行政監督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4)行政監督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5)行政監督的目的旱為了防止和糾正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審計監督等。(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準,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4)以行政監督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5)以行政監督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由于行政管理的內容多,范圍廣,因而行政監督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管理的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方法有:檢查、調閱審查、調查、查驗、檢驗、鑒定、勘驗、登記、統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