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些人在保管他人財產將他人財產出賣,或者是夫妻一方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些都屬于無權處分行為。那么
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么構成要件?一方擅自出賣無權處分的財產,其所訂立的無權處分
合同是否有效?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為您答疑解惑。
一、
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么構成要件
無權處分,即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其類型可以包括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財產設定抵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等。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
合同。2、行為人訂立
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3、行為人訂立的
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二、無權處分
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無權處分
合同為效力待定的
合同。雖然我國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對于這條內容,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對方將不屬其所有的、無權處分的東西買給了你,或租給了你。你們之間的
合同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對方在其后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所以在買賣
合同或租賃
合同的訂立時,我們要特別注意其是否有權處分。對于一般的動產一般不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對于不動產,尤其是在租賃場地時要對其中的
建筑物的產權進行必要調查或訪問,并要求對方在
合同中予以保證。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無權處分
合同是效力待定
合同,因此,人們在與他人簽訂
合同時,千萬要注意對方對該財產是否有權處分,尤其是在購買房屋之類的價值巨大的財產時要格外注意,否則一旦
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最終被確認為無效,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果您在簽訂買賣
合同時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屬于有權處分,不妨咨詢一下
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