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
工傷鑒定時間限制是怎么規定的?
工傷一般是在其
醫療終結或
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
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
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
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
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
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二、工傷傷殘鑒定流程:
1、因殘職工在
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
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