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現股東僵局,因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東僵局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中。公司的運行是通過其權力機構與管理機構進行的,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通過股東會,公司不僅是資合的產物,也是人合的產物,因為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觀念矛盾,經常會在某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當股東之間出現嚴重的情緒化抵觸時,阻礙公司運行的情況不可避免地發生,導致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公司運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進不能,后退不得。
一般而言,股東僵局產生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前面提到的
股權設置畸形,股東
股權均衡,導致雙方各占50%,形成了股東之間只能完全同意或者無法決議;另一種是股東在章程中設定了更高的表決比例要求,使一些擁有較高比例的股東的對立也能夠形成股東僵局。當然一些公司股東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對公司漠不關心,長期不出席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達不到召開的法定條件,也會形成股東僵局。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代表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新增條款,為打破股東僵局提供了彌補性規定,然而該規定排除了低于百分之十表決權的股東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同時所提供的解決措施也只有解散公司一項,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東的實際愿望。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建立打破股東僵局的更為多樣的措施,甚至可能因為章程的有效規定使股東僵局不會形成。公司應當考慮在章程中有打破股東僵局的措施規定,且這種具體措施又確實能有效杜絕股東僵局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