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勞動仲裁必須解除勞動
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沒有規定必須先解除勞動
合同才可以申請仲裁,勞動
合同續存期間也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
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
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
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者要怎么申請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關申請仲裁的事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仲裁裁決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由此得知,申請
勞動仲裁必須解除勞動
合同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勞動關系建立期間引發了相關爭議的話也是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的。并且公司如果因為申請
勞動仲裁就在勞動關系當中用各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手段進行打壓,逼迫自己離職的話,公司的這種做法也已經涉嫌違法,不過既然要申請
勞動仲裁想必也做好了離職的各種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