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哺乳期過后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失職舞弊、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外,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
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特別提示:1、勞動
合同順延,一般無須另行簽定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
合同不應當變更
合同條款,勞動者也不應當拒絕用人單位按原條款提出的續簽要求。2、僅僅由于勞動
合同順延導致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不得作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條件。
二、終止勞動
合同的情況
(1)
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
合同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
合同即行終止;(2)
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
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
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3)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
合同或集體
合同對企業勞動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
合同就此終止;(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
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
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
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
合同即行終止;(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
合同也告終止。
三、終止勞動
合同中出現的問題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
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
合同。企業勞動
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
合同,但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
合同。否則,所續訂的
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2)
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
合同手續,也不終止
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于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
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禍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
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應該有很多都是在哺乳期還沒有到時間的情況,勞動
合同就到期了,但是我國的勞動
合同法當中對哺乳期到期了以后,公司當然可以根據具體的狀況跟女職工在協商勞動
合同續簽的這件事情,當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了,不代表著哺乳期過后就不需要解決勞動
合同續簽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