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九的規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
起訴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也可以將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一并
起訴。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依法按照雙方事故責任來進行劃分和賠償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
保險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照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
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
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我國的法律明確的要求沒有繳納交強險的車輛。按照交強險的標準進行賠償被害人的傷害,以保證被害人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超出的部分根據責任劃分,按比例雙方進行比例性的協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