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試用期簽嗎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
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
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
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
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
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
合同或只簽試用期
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
保險費。
二、勞動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首先,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至于是否續簽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你們也可以問一下公司的意見,看是否是要與你們續簽。其次,該法同時規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符合該情況,用人單位不與你們續簽,那么你們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從《勞動
合同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之內,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這里對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和形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操作,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