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后勞動
合同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
合同繼續有效,勞動
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
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
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二、勞動
合同主體變更方式
實踐中,引起勞動
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并、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
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
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第一種方式是員工辭職然后與第三方企業簽定新的勞動
合同。第三方企業在發給員工的要約中必須明確規定,只有員工向原企業提出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原企業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第三方企業對于員工將會給出較高的待遇以獲取員工的同意。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
合同。為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負擔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繼原企業在勞動
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這種方法應當約定員工的工齡繼續計算,并且在原
合同項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如此,企業將無需立即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損害。
若公司需要進行改名的話,要同時到工商局辦理相應的手續,而公司的公章其實也是需要重新刻的。不過就公司員工而言,此時對之前雙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并不會造成什么影響,畢竟公司改名之后實質上的一些東西并沒有發生變化,之前的勞動
合同還是需要繼續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