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應當中止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于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工傷認定程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我國法律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受了工傷以后會獲得賠償,只是需要進行認定。而實際認定工傷的時候,可能出現中止認定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當進行工傷認定中止的時候,就可以按照中止工傷認定的條例
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