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單位)申請以 (
股權公司)的
股權投資 (被投資公司),經仔細閱讀本告知承諾書內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
股權,系本人(單位)在
股權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權的
股權,不存在權利負擔。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1)未實際繳納的
股權;(2)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
股權;(3)已出資其他公司的
股權;(4)
股權公司的股東約定不得轉讓的
股權;(5)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
股權。 2.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
股權,已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不存在違反規定高估或低估的情況。 3.本人(單位)以
股權實繳的注冊資本已經在
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本人(單位)以
股權認繳的注冊資本將在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前到
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4.本人(單位)承擔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