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設立時法律形態選擇的因素考慮
(1)投資者的責任 如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不會讓股東其他資產抵債;而承擔無限責任的私營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一旦經營有閃失,不但個人資產要用于抵債,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設立的條件、程序和費用 例如,相對而言,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較為寬松,設立程序較為簡單,費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嚴格的設立條件、復雜的設立程序和較高的設立費用。 (3)企業的稅賦問題 例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其企業主和合伙人必須就其從企業盈余分配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應以其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而公司股東從公司取得稅后利潤的分配時,還要由各個股東分別就其分配繳納所得稅。 (4)投資者對企業生命周期的期望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無限永續的存在,而不受其股東生死去留的影響。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卻受合伙人、企業主的個體情況影響至深,合伙人的選擇也相當重要,隨時可能因為個別合伙人的死亡、破產而解散。 (5)企業成員的權利和對企業的控制程序 在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對企業享有絕對的控制權;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自己的出資和公司的財產并不享有絕對控制權。
以尋求最大投資效益為目的者,合伙和獨資企業可能是最有利的形態。這種企業的成員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彼此間具有很強的人身信賴關系,企業整體具有很強的向心力,一般具有較好的經營效益。 以投資者安全為首要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好的選擇。這兩種公司的股東只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從而有效地限制了投資風險。另一方面,股東的股份,可以比較自由地轉讓,可以通過股份的轉讓收回投資,轉移風險。 以謀求對企業的直接控制權為目的者,可以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形態,在這些企業中,投資者單獨或者共同地享有決定企業一切事務的權力,可以直接以直接將個人的意志貫徹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則比較符合以投資者的個人能力或者技術作為重要經營手段的小規模企業的需要。 以廣泛聚集資金、興辦大型企業為目的者,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是唯一的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廣泛的社會性和公開性以及對不同數量投資的兼容性,使其能夠廣泛吸納社會閑散資金,匯集成集中的生產資金,把小規模的獨立經濟活動變成大規模的社會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