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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與"通奸”?
在新法中,在第三條明確增加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并且在"第五章 救濟措施也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中規定了對無過錯一方的救濟。
二、宥恕問題
新法規定了"與他人
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為法定
離婚理由,但是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宥恕問題及其效力,這將導致了一個人只要一旦實施過上述行為,則將終生被置于
離婚過錯方的境地。
三、遺棄之解釋與問題
新婚姻法在總則里增加規定了一個宣言性的禁止條款,個人覺得并沒有多少實際意義,關于遺棄問題刑法解釋的也相對比較清楚,這頂多也就算是作與刑法上相同的理解。--新婚姻法既然將遺棄規定作法定
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因之一,則婚姻法上的"遺棄”是否即為刑法上的遺棄罪之"遺棄”卻沒有體現,實為遺憾。
四、分居問題?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為
離婚的法定要件。--"感情不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個相當難以證明的東西,因此,對于婚姻關系而言,僅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否就足以構成
離婚的法定理由應有值得探討的余地。
五、財產制的疑問
新婚姻法規定了共同財產和分別財產,而分別財產則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點應當是較原婚姻法有較大的改動。但是卻分別在兩個條文里規定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一般原則、以分別財產制為例外,還是以分別財產制為一般原則、以共同財產制為例外。--司法實踐中對于非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爭議財產,恐怕只能由法官來自由裁量,這樣一來在涉及婚姻財產這樣一個重大的問題上,法律的隨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難以服人,而且容易導致各地執法的尺度不一。
六、人身之強制
執行
新婚姻法還規定了對探望子女的判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新婚姻法前和后區別主要體現在財產分割、
離婚訴訟的
起訴條件、
離婚的理由、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
同居等。婚姻法的修訂不僅增強了對婚姻的保護,而且體現了公序良俗原則。不僅規定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更加規范了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