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警有效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之規定,
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二、
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對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后,應當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24小時內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
交通事故信息系統。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后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逃逸
交通事故,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3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2、當事人對檢驗、鑒定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復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當事人未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機動車駕駛證后,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內將其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標注為扣押狀態。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3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注。
(六)5日內
1、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您的是,交警部門在接到
交通事故的報警之后,應當在三日之內決定是否進行受理。除此之外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也涉及到很多的期限問題,在這里將常見的期限都給您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