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人關注非法集資的問題,因為非法集資作為一種非法行為,在商業合作或其它方面會造成不小的隱患,給借款雙方都造成困擾,比如借款協議非法集資這一問題,是否會認定為借款協議有效?而認定有效與否的判斷機制與規定又是怎樣的呢?
一、法律界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對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為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如果借款人對于出借人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錯,且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于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該《規定》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年 8月 1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故該《規定》是法院目前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重要依據。該《規定》第 2條和第 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 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
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
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如何界定還是要考慮實際情況,可以進行專業咨詢尋求幫助。最后,在簽訂借款協議之前還是要仔細審查資質,除了可以避免損害自身的合法利益外,還能保證自己避免遇上非法集資,不被卷入非法集資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