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通常需要對舉證的責任進行分配。關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這個問題,您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我們搜集了一些有關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資料,希望可以幫上您。
一、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
(1)一般規則:該規則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說。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層面上,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對哪些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夠明確,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裁判的問題,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了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第5條、第6條又分別對
合同糾紛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5條第1款規定:“在
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
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
合同訂立和生效負舉證責任;主張
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
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特殊規則: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等理論是隨著環境污染、
交通事故、產品責任、
醫療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產生而出現的,因此一些國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考慮到與法律要件分類一般規則不同的一些規律應采用例外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
二、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這一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該項事實在法律上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一起商品買賣
合同中,賣方對
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貨物承擔舉證責任,買方對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承擔舉證責任。在賣方舉證后,買方會對其進行質證,甚至會提出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一些證據材料。在庭審中,賣方出示已交付貨物的銷售單。買方會要求賣方出示銷售單原件并仔細檢查,是否有買方簽字、蓋章,簽字、蓋章是否真實等。買方出示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相應證據材料后,賣方會對其進行質證,是否為原件,付款方是否為買方,收款方是否為賣方等。有關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答案,您可以通過閱讀上文而得到答案,一般而言,進行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由誰舉證,如果您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對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這個問題還有所疑問的話,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