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它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婚內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
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
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
債權債務關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
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間寫的借條是否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所以婚內借條是否有效,不能僅僅依據一張“借條”,還要綜合很多因素考慮。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么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玩游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后來兩人
離婚,贏得一方拿著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并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于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
債權債務關系。
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制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相比,它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
債權債務不同于民法理論上
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系應認定為有效。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
債權債務不是共同
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鑒于民法典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您對婚內借條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議您及時的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