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許可方是什么意思?
我們現在的這個時代和以前相比是大不一樣,我們現在思想開放,而且更注重自己的各種權利。我們您想必都對
專利這一方面都有所了解,您也知道
專利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勞動成果才出來的。那么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許可方是什么意思呢?
一、基本介紹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
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
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
專利實施而對
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
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
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
知識產權局或地方
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國家
知識產權局或地方
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并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二、讓與人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讓與人包括合法的
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經
專利權人特別授權的一方也可以作為讓與人對第三方許可;
一項
專利或
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
專利權人或者
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
專利權人或
專利申請人。
三、主要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
專利技術的內容和
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
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
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
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
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
違約責任以及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
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四、種類
1、普通實施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
合同,
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
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
專利,同時
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
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
專利的權利。
2、獨家實施
依照這類
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
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
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
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
專利,但
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3、獨占實施
這種
合同是指
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
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
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
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
專利。
4、相互交換實施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
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
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
合同。
5、分實施
分實施許可
合同是相對于基本的實施許可
合同而言的,在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
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
合同,由第三人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該項
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后一種實施許可
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
合同。分實施許可
合同只能從屬于基本的實施許可
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五、說明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
可以使用國家
知識產權局監制的
合同文本;
采用其他
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對于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許可方是什么意思的問題總的來說就是在
專利人的許可下給與
專利人一定的利益來利用
專利人的
專利進行與有關的
專利活動。我們生活中有
專利的人其實非常多,我們如果遇到這種類似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先翻閱相應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