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您對于訴訟時效這個問題了解的都是在民事方面,因為民事法律當中確實規定了訴訟時效,但是實際上
行政處罰也存在著時效期限的規定。可能跟民事訴訟群在著一定的區別,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
行政處罰時效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時效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
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第一,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
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第三,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
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于“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后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后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
行政處罰。第四,對于大多數
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
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于
行政處罰的有效
執行。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于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
執行兩年的規定。在制定
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關于處罰時效問題,是否規定,如何規定,各方面有許多不同意見。一些同志提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情況復雜,有些特殊的行政違法行為被發現需要較長一段時間,如:出售假種子的行為,必須要等到植物生長到一定階段才能判斷,短時間內對這一違法行為很難發現;又如對于一些違反工商管理、稅務管理的行為,平時不易發現,經常是在進行大規模年檢時才被揭露出來;再如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等行為,有的需要相當一段時間才能發現。因此,
行政處罰的時效如果規定的時間過短,有可能使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應當受到
行政處罰的違法者逃避處罰,逍遙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議對
行政處罰的時效不作規定,或者規定一個相對長一點的時間。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告訴您,這里的
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限指的是追訴的時效期限,也就是規定在一段時間之內可以進行
行政處罰,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夠再進行了,法律所規定這個時間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