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祥,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
(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
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
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
首先,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到合伙財產時,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而實際的情況則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
商標、
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
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
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
商標許可使用、
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
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
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
(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
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間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資形式多樣,有時很難確定各合伙人出資對應的價值和比例,正因為這些特征,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事務決策方式。合伙人之間由于具有較好的交情,在發展初期常常通過協商確定共同的發展目標,但隨著企業的壯大、經營活動的增多,要繼續保持所有事務形成全體一致的意見只能阻礙企業發展。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則隨著企業發展,該法律風險必然對企業造成損害。
常見的約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論出資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決定事務。
②各合伙人根據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利。
③合伙人根據決定事項的不同,各合伙人的專長的不同,建立較為復雜的決策機制。
無論采用何種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見事先約定明確,就能夠有效避免出現分歧時無法決策的情況。
(3)合伙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僅僅解決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對于合伙人內部責任的劃分,法律原則性的規定并不一定適用于所有合伙企業。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結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
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普通的責任劃分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
(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
合伙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于什么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每一個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交由全體合伙人自行協商確定。因此當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不能獲得法律補充性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