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
同居關系能分割財產嗎?
關于
同居雙方在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
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所以,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應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來分配。
二、如何認定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
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
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通過上文,我們圍繞男女
同居關系能分割財產嗎這個問題進行分析。男女雙方
同居后分手的,一般上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如果有共同購買的財產,金額比較大的,雙方可以根據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這種屬于民間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