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用人單位接觸勞動
合同的情況有很多種,有的情況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而有些情況,則需要進行賠償,如果公司搬遷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賠償嗎?具體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規定為您介紹: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
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
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
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
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執行。
公司搬遷解除勞動
合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的,雖然公司搬遷可能有很多種原因,無論是不是公司自愿自主的,都需要和員工進行溝通,要把員工的意愿放在第一位。愿意,
合同繼續履行;不愿意,提前通知后解除予以賠償。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員工可以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和進行維權。或者也可以聘請律師介入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