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監獄,知道監獄是罪犯服刑改造的場所。但是,一提到
看守所,您還不是很了解。一般
看守所里羈押的人員還不能叫做罪犯,他們還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
看守所里羈押是因為他們被懷疑有違法違規行為,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關押在
看守所里,那么,
看守所臨時羈押的期限有何規定?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
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
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以上就是
看守所臨時羈押時,有關期限的要求。因為案件不一樣,并且案件的惡劣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根據不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有些案件案情簡單,嫌疑人認罪態度好,那么一審就可以進行判決,嫌疑人也就可以根據判決結果進行下一步的處罰,那么他羈押的時間就會短。如果案件復雜,需要幾次開庭才能審理結束,相應羈押的時間就有有所延長,這些都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