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
合同,依《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 居間
合同為諾成
合同,不要式
合同。其
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間人和委托人達成真實意思的表示,
合同成立,自
合同成立時起,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一旦通過居間人的居間法律行為促成委托人與相對人簽訂
合同,委托人即應支付居間人報酬,故稱之為諾成
合同,因為居間
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稱為不要式
合同。 所謂居間人,是游弋于委托人與
合同相對人之間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凡具備從事居間人的知識、能力、從業(yè)條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間人,居間人的法律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居間人不僅不能促進交易,繁榮市場,發(fā)展社會主義經(jīng)濟,反而會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助長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滋生。 居間
合同是有償?shù)姆?a href=hetongfa/>
合同,居間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提供簽訂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簽訂
合同的媒介服務后,應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報酬,但是,并不承擔委托人和
合同相對人所簽訂的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他在委人和
合同的相對人中只是一個中間人,他既不為當事人一方,也不為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參與雙方的
合同談判,在委托人與
合同相對人簽訂的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也不涉及居間人。 居間
合同是有償
合同,但是委托人一方給付報酬的義務卻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只有因居間人的法律活動達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委托人才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法律活動包含著不可能達到目的的因素,而委托人與
合同相對人的
合同談判或者交易能否成功,也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委托人支付居間人的報酬的義務也就成了不確定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