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怎樣的是不是只要對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就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呢?當然不是這樣的,對于行政復議,也是有具體范圍的,只有在范圍內的才能被受理。那究竟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怎樣的?請從我們為您整理的下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
拘留等
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
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
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4、上述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規辦理。
行政復議法規定了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也有例外情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解釋】
《行政復議法》第8條排除了下列三種行政復議情形:
1、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如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對環境保護管理行政部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
3、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作為行政復議對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
您不要認為主要是行政部門作出的行為,自己不服的話就一定能申請行政復議。要是不屬于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那么上一級部門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此時,當事人可以試著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走訴訟程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