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要給補償金嗎?
《勞動法》只規定了企業在協商解除、無過失性解除以及裁員情況下,企業需要按照法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
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下,企業并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
合同法》則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以維持或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
合同,而徑自終止勞動
合同的,則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
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
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
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
合同?
勞動者有勞動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終止的情況很多,大部分都是由于
合同到期。至于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要給補償金嗎,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到期后,企業以降低報酬等條件拒絕續簽的,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企業提高待遇,員工本身不續簽的,則企業方面不用承擔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