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認定馳名
商標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行政程序,認定機關有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局和
商標評審委員會。另一種是司法程序,認定機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審理
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
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1、在
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在
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
商標屬于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其馳名
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
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
商標局。
2、在
商標異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3、在
商標爭議程序中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
商標,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以上三種認定馳名
商標的途徑中,第一種途徑的認定時間較快,按規定是半年內,實踐中一般不會超過一年,缺點是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或服務商發生的與自己已注冊
商標相同近似的
商標案件不是經常發生。但操作中有一定的空間和靈活性;第二、三種途徑嚴格按照
商標異議、
商標爭議的程序,故一般時間較長,即便有加快的訴求也不會少于一年。同時符合法律條件的異議、爭議案件更具隨機性。因此,從目前全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都是采取第一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