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
離婚案件中,都有男方賭博的因素,賭博是違法行為,對家庭和社會都危害不小。我國早就明令禁止開設賭場,可是仍然有些不法分子出于盈利目的,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私密場所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那么,山東開設賭場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山東開設賭場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并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綜上所述,開設賭場行為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山東開設賭場罪的
量刑分為兩個檔次,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法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做出判決。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上賭博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公安機關應該加強對網絡賭博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