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要子女探視權怎么辦?
因為
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視的時候,獲得
撫養權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其中阻撓。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贝送馕覈痉ń忉屢矊Υ思右匝a充,《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規定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庇纱丝芍?,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二、設立探視權的目的是什么?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說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
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于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綜上所述,探視權是法律賦予
離婚中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權利,
離婚后不要子女探視權是不行的,沒有自動放棄一說。如果對方不準許探視,其沒有合法理由的話,當事人可以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探視孩子的權利。實在不行,法院可以強制
執行。但是,對于雙方來說,最好別走到這一步,這樣對孩子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