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不乏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他人惡意串通訂立
合同的行為,具體來說,
合同里面的惡意串通應該要怎么認定呢?一般來說,惡意串通
合同的訂立都是以損害他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惡意串通
合同一定無效嗎?這些問題是
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及利益相關人都應該了解的,本文也將對這些問題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
合同里面的惡意串通怎么認定
當事人之間相互勾結實施的某種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其特征包括:(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為有損于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為就是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為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違法的民事行為雖然也損害國家利益,且當事人可能有通謀,例如,走私,但因其損害的是以國家利益表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屬惡意串連的民事行為種類。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不僅無效,且對有關當事人還應追繳其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非法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二、惡意串通
合同一定無效嗎?
惡意串通訂立的
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互相勾結、串通而訂立的損害他人利益的
合同。這類
合同的后果通常歸屬于當事人之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在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合同是最典型的惡意串通訂立的
合同。因此,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為無效
合同。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惡意串通
合同是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的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
合同。惡意串通
合同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惡意串通
合同的當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人們在訂立
合同時,要避免訂立惡意串通這類的無效
合同,也要防止他人惡意串通訂立
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了他人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的行為時,要懂得及時維權,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咨詢
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