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試用期屬于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
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
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
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
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
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
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通過上面這篇文章,我們分析了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么這個問題。試用期也是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內,企業沒有合法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如果企業沒有通知就將試用期員工解聘,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經過試用期的考核,員工的確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