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孩子撫養費糾紛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
離婚以后才實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對于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
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
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基于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還沒
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子女撫育費該怎么支付?
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視
離婚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撫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可適當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過固定收入的50%;對于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給付的方法:1、一次性支付;2、按約定的期限分段支付;3、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財物折抵。撫育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內容,應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歲),但是如果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不受十八歲的限制。在校就讀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畢業止。
三、要撫養費需要什么證據?
1、證明身份關系的證據,如身份證、戶口本等;2、是否存在血緣關系的證據,如戶口本,派出所證明等;3、是否存在合法收養關系的證據,如收養、送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登記等;4、自己生活狀況的證據;5、被告收入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等;6、父母是否已經死亡或父母是否無力撫養的證據,如死亡證明、殘疾證明及收入證明等;7、收入是否顯著減少及是否影響正常生活的證據,如工資證明、收入證明及現在生活狀況的證明等。法庭在審理的時候也是非常注重相關證據的,如果單純的就是索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孩子的撫養費的這種做法大多都是得不到支持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工資收入從來都沒有用在家里面的任何開銷當中,因為在婚內,兩個人的經濟收入一般都是承擔家中的所有的共同開銷的,否則當事人也不可能是就是不撫養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