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支付按自然日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
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勞動
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解除勞動
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
合同依據,《
合同法》及《勞動
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
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
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抵觸。(2)解除
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
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
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并不產生解除
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
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后可能造成不利于企業的后果。
三、勞動
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綜上所述,代通知金支付按自然日來計算的這種做法是受到我國勞動
合同法的保護的,所謂自然日實質上就是按照員工上一個月整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代通知金,而且不因為員工的上一個月的出勤天數就受到任何的影響。不過待通知金需要支付的情形在我國內地的勞動
合同法當中有三種特殊狀況,需要吻合才會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