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不給代通知金可不可以?
不需要。當公司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條件而直接解除勞動
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行為,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有以下三種,您可簡單了解下: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比如公司強行解除與三期女員工的勞動
合同;員工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被公司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系等行為。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
合同;
比如,公司打算協議解除勞動
合同卻沒能與員工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公司強行解除勞動
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公司在解除勞動
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法律規定,裁員時,公司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