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一、《
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
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其形成資格是,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
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董事會的成員是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一般公司還設有獨立董事,不參與管理事務?!?a href=gongsifa/>
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包括以上五種,不能擔任董事的大多是違反法規或是有債務的個人,這種條件也是為了公司的運作考慮,防止挪用公司財產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