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合同訴訟
管轄如何確定
建筑工程簽訂
合同代表著是合作共贏,但是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也會發生
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處理不善,只能走法律程序,發生法律官司,提起法律訴訟。在法律上,對于訴訟的
管轄有著明確的規定,明確不同訴訟的訴訟地點。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講述
建筑工程
合同訴訟
管轄的有關知識。
一、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訴訟
管轄地的確定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
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屬于建設工程
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
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
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
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
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
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
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
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
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
管轄權。
二、
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建設工程設計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上以上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
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上內容不僅介紹
建筑工程
合同訴訟
管轄的有關內容,也介紹了訴訟
管轄的其它知識。
建筑工程
合同的訴訟
管轄的確定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一切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并嚴格根據法律來確定
管轄地。訴訟
管轄權的確定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一種表現,嚴格規定
管轄地是正確處理糾紛的保障。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訴訟
管轄有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