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處罰通知書什么時候發,發了之后又該怎么辦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2、收到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后先與交警部門聯系核實情況,如屬實,應認真對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處理。1、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3、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5、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二、
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又是什么
第二十三條 造成
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四條 造成
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