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合意并簽訂質押
合同而設立。 一、
股權質押
合同是要式
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
合同?!钡?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笨梢?,在我國,
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
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
股權質押
合同是要物
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
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
股票”。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以
股票交付質權人占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
股票已無紙化,
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
股票質押的登記為
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
股票的轉移占有。 三、
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于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采用這種主張,臺灣民法亦同。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這一主張。
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采用以
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我國《擔保法》對
股權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
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并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采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
股票出質的,應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于登記內容,參照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
股票數或
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
合同。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
股權質押,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
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
合同不能成立??梢?,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
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準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
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