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
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七級賠償標準
上海市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七級傷殘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個月本人工資,如終止
合同還可以享受12個月的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12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二)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勞動者的身體上的傷害給予的賠償還是比較合理化的,這樣一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身體傷害所帶來的痛苦,另外也是希望勞動者能夠積極的走出病情的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