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成立條件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
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
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
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
合同主體是不同的,
合同主體是
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
合同權利并承擔
合同義務的人。(二)雙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
合同,是指訂立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
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
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三)當事人必須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
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四)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
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
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
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
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
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二、勞動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一)勞動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法律概念。當事人雙方就勞動
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勞動
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勞動
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勞動
合同關系。(二)勞動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勞動
合同一定生效。勞動
合同生效是指勞動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三)勞動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依法訂立的勞動
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始于
合同簽訂之日。(四)勞動
合同簽訂后,需要鑒證或公證的,其生效時間始于鑒證或公證之日。進行有效的簽證和公證之日算起的。我國還規定想要一份勞動
合同生效還要在簽訂之初對勞動
合同的合法性進行考察,即雙方的利益和權力動怒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勞動
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這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