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盜伐林木罪罰款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了濫發林木是要罰款的,但是對于罰款的具體金額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二、濫發林木罪是如何認定的?(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范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您可以看出,盜伐林木罪罰款沒有統一標準,這個要根據盜伐林木的數量才能決定的。而且盜伐林木的價值越多,對于當事人的罰款數額也越大。目前都是按照盜伐林木價值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對當事人進行罰款的,除了要罰款,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最嚴重的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